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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勉励的资源综合使用认定管理步伐

2016-07-01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使用的勉励和帮助政策 ,增强资源综合使用管理 ,勉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使用 ,增进经济社会可一连生长 ,凭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存部分非行政允许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则精神 ,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指国家勉励的资源综合使用认定 ,是指对切合国家资源综合使用勉励和帮助政策的资源综合使用工艺、手艺或产品举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使用认定)。
    第三条  国家生长刷新委认真资源综合使用认定的组织协协调监视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妄想单列市资源综合使用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认真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使用认定与监视管理事情;财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增强对认定企业财务方面的监视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增强税收监视管理 ,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使用产品或接纳资源综合使用工艺和手艺的企业,按国家有关划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  申报资源综合使用认定的企业 ,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手艺或产品切合国家工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使用产品能自力盘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泉源稳固、可靠 ,数目及票鹄氇足相关要求 ,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切合环保要求 ,不爆发二次污染。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使用认定的综合使用发电单位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凭证国家审批或批准权限划定 ,经政府主管部分批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使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 ,必需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 ,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使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需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纪录装置。
    (三)都会生涯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切合以下条件:垃圾燃烧炉建设及其运行切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目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分出具的证实质料;每月垃圾的现实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燃烧发电接纳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 ,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 ,必需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纪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历程中爆发的可使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 ,应凭证爆发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宇量和可使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接纳使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都会生涯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 ,必需有富足、稳固的资源 ,并依据资源量合理设置装机容量。
    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使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批准程序 ,项目建设是否切合审批或批准要求 ,资源综合使用产品、工艺是否切合国家工业政策、手艺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使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使用目录》规模之内 ,以及综合使用资源泉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切合国家资源综合使用优惠政策所划定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资源综合使用认定实验由企业申报 ,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使用管理部分(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初审 ,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集中审定的制度。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宣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使用认定的详细时间安排。
    第九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使用优惠政策的企业 ,应向市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划定的相关质料。市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在征求同级财务等有关部分意见后 ,自划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
    第十条 市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资源综合使用认定申请 ,应当凭证下列情形划分做来由置:
    (一)属于资源综合使用认定规模、申请质料齐全 ,应当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使用认定规模的 ,应连忙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见告申请单位 ,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划定要求的 ,应就地或者在五日内一次见告申请单位需要增补的所有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务等相关管理部分及行业专家 ,组成资源综合使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使用认定委员会) ,凭证第二章划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 ,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提出初审意见 ,报国家生长刷新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使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使用发电工艺;
    (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以上情形的审核 ,每年受理一次 ,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尾前 ,审核事情在受理阻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凭证综合使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国家生长刷新委的审核意见 ,对审定及格的资源综合使用企业予以通告 ,自宣布通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 ,由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揭晓《资源综合使用认定证书》 ,报国家生长刷新委备案 ,同时将相关信息转达同级财务、税务部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 ,由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书面通知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企业对综合使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综合使用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 ,综合使用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 ,可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提出申诉;上一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凭证调审核实的情形 ,会同有关部分组织提出论证意见 ,并有权变换下一级的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使用认定证书》由国家生长刷新委统一制订样式 ,各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印制。认定证书有用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获得《资源综合使用认定证书》的单位 ,因故变换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 ,应向市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提出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实质料。市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提出意见 ,报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认定审查后 ,将相关信息实时转达同级财务、税务部分。
第四章  监视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生长刷新委、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要增强对资源综合使用认定管理事情和优惠政策实验情形的监视检查 ,并凭证资源综合使用生长状态、国家工业政策调解、手艺前进水一律 ,适时修改资源综合使用认定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应接纳切实步伐增强对认定企业的监视管理 ,尤其要增强盛宗综合使用资源泉源的动态羁系 ,对综合使用资源无法稳固供应的 ,要实时整理。在不故障企业正常生产谋划活动的情形下 ,每年应对认定企业和关联单位举行监视检查和相识。
    各级财务、税务行政主管部分要增强与同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的信息相同 ,尤其对在监视检查历程中发明的问题要实时交流意见 ,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应于每年5月尾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使用认定的基本情形报告国家生长刷新委、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包括:
    (一)认定事情情形(包括资源综合使用企业(电厂)认定命目、认定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等情形)
    (二)获认定企业综合使用大宗资源情形及泉源情形(包括资源品种、综合使用量、供应等情形)。
    (三)资源综合使用认定企业的羁系情形(包括年检、抽查及处分情形等)。
    (四)资源综合使用优惠政策落真相形。
    第二十条  获得资源综合使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电厂) ,应当严酷凭证资源综合使用认定条件的要求 ,组织生产 ,健全管理制度 ,完善统计报表 ,按期上报统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源综合使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 ,因综合使用资源质料泉源等缘故原由 ,不可抵达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使用条件的 ,应自动向市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报告 ,由省级认定、审批部分终止其认定证书 ,并予以通告。
    第二十二条  《资源综合使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使用减免税的须要条件 ,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 ,一律不得打点税收减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加入认定的事情职员要严守资源综合使用认定企业的商业和手艺神秘。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 ,有权揭发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源综合使用认定资格和优惠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 ,骗取资源综合使用优惠政策的企业 ,或违反本步伐第二十一条未实时申报终止认定证书的 ,一经发明 ,作废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收回认定证书 ,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划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省级资源综合使用主管部分作废资源综合使用认定资格并抄报同级财务和税务部分:
    (一)行政机关事情职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对条件的资源综合使用认定的;
    (二)逾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资源综合使用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切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资源综合使用认定的;
    (四)遮掩有关情形、提供虚伪质料或者拒绝提供反应其活动情形真实质料的;以诱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源综合使用认定的;
    (五)年检、抽查达不到资源综合使用认定条件 ,在划定限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事情职员在打点资源综合使用认定、实验监视检查历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 ,由其所在部分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资源综合使用认定证书者 ,依据国家有关执律例则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步伐所称资源综合使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使用产品或工艺、手艺的企业按划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使用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须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凭证有关税收政谋划定 ,打点减免税手续。
    申请享受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 ,须持认定证书到有关部分打点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步伐涉及的有关划定及资源综合使用优惠政策若有修订 ,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凭证本步伐 ,团结地方详细情形制订实验细则 ,并报国家生长和刷新委员会、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步伐由国家生长和刷新委员会会同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诠释。
    第三十四条  本步伐自2006年 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的《资源综合使用认定管理步伐》(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使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步伐》(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同时废止。
标签:管理步伐 国家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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